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蘇安位
被   告  黃林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5月5日
宣判,惟因漏未查明臺南市南區田寮社區發展協會係法人或
非法人團體,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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