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2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謝明春
陳力瑜
被 告 洪俐津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29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靖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柒
萬捌仟叁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靖雅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