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0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余政憲部長 )訴訟代理人戊○○
庚○○己○○
參加人乙○○
丙○○丁○○右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丁○○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保險人 施俊良 向被告申請殘廢給付後於訴願程序中死亡,由原告甲○○繼受訴訟,經行政院駁回其訴願後,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查被保險人施俊良死亡後,其殘廢給付請求權係屬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繼承,本件據原告陳報其繼承人尚有乙○○、丙○○、丁○○三人,則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原告必須合一確定,爰裁定乙○○、丙○○、丁○○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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