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瑞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瑞東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有該裁定存卷為憑,則檢察官復就各編號之罪聲請另定應執行刑,既未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亦無原定應執行刑數罪中之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致原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顯係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重複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品宗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陸月108年12月29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71號109年5月7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71號109年6月3日編號1至3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陸月109年1月12日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63號109年5月12日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63號109年6月10日3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陸月109年2月20日20時30分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027號109年6月19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027號109年7月21日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柒年陸月109年1月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0號110年3月2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0號110年10月6日編號4至5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5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柒年陸月109年2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