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晏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總毛重零點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31號被告郭晏賓(聲請意旨誤載為 郭宴賓 ,應予更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量0.186公克),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7月1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分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郭晏賓於110年4月16日20時許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31號、第9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0.53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838號卷第70頁)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