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02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魏申妹 訴訟代理人 曾明章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