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錦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錦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錦茜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吳錦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民國111年3月22日數罪併罰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由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7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10、13所示之罪、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分別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409號判決均上訴駁回而確定;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4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410號判決均上訴駁回而確定;附表編號18至21所示之罪,由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8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各該裁判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15年3月。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2、17所示之罪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至10、13至16、18至21所示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依上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兼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各罪於之前各案定應執行刑時所減少之刑期、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9日至同年10月16日101年1月20日105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4年度調偵字第374號臺南地檢104年度調偵字第374號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3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0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09號107年度簡上字第372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23日107年5月23日108年4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最高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0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684號107年度簡上字第372號確定日期107年5月23日108年4月18日108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誣告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3日至同年月7日105年09月10日104年4月間至105年2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9號等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9號等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58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6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6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38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7日108年11月7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38號確定日期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18日109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間某日至104年3月13日106年11月14日前某日至106年2月3日104年9月30日前某日至104年12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982號等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982號等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9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確定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7至10、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7日前某日至105年5月31日105年6月間某日至同年7月1日105年11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982號等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982號等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9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確定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編號7至10、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1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4、5月間至同年5月20日104年4月間某時許起至105年3月21日104年5月16日至同年6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982號等橋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681號等橋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68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40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2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7至10、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14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13日前之該年間某時許至105年8月6日105年11月2日至同年月4日106年1月15日至同年6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681號等橋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681號等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8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110年度易字第787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110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110年度易字第787號確定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110年10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編號14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8至2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7日至同年6月7日106年5月11日至同年6月7日106年5月5日至同年6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826號等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826號等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8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787號110年度易字第787號110年度易字第787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8日110年9月28日110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787號110年度易字第787號110年度易字第787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26日110年10月26日110年10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8至2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