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李嘉漢 被告 王春環 上列被告王春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