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張雅嵐 被告曾韋盛
樓 林文智 王嘉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0年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温文昌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