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94號聲請人 陳志平 代理人 周珊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溫婷雅┌─────────────────────────────────────────────┐│股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4031-6~79-ND-4429-6│399│3990│││││││00││├──┼──────────────┼──────────────┼───┼────┼───┤│002│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30335-7~82-ND-30451-0│117│1170│││││││00││├──┼──────────────┼──────────────┼───┼────┼───┤│003│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4618-0~79-ND-4769-0│152│1520│││││││00││├──┼──────────────┼──────────────┼───┼────┼───┤│004│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42061-0~83-ND-42117-2│57│5700│││││││0││├──┼──────────────┼──────────────┼───┼────┼───┤│005│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19930-7~81-ND-19949-6│20│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