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 沈慶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
7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萬7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吳福森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