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45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惠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蔡惠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蔡惠卿(下簡稱抗告人)因有數罪併罰定應
執行刑之情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抗告人如原裁定附表所示19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認已違反責任遞減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參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意旨)。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於「定應執行刑」亦有適用,各級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應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故罪刑相當原則,於多數犯罪定刑時,應有責任遞減原則之適用,方符法律正義。
㈡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律法拘束,法院就自
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當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相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蓋因我國前乃採寬嚴並進之行事政策,期以有效壓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對於危害社會較輕微之犯罪或有改善可能之犯罪,則採取較輕微緩和之行事政策,而不採取傳統刑罰應報主義之觀念,而著重在矯治與教化之功能。從而,法律上所規定界限,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使其結果實質相當俾與立法意旨相契合。本件抗告人所犯之罪多為販賣、轉讓、施用毒品之同類型犯罪,且各犯罪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所得之財產非多,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刑事罪責相較於殺人等重罪之科刑不遑多讓,未免過苛,實難期抗告人將來有回歸社會之可能。
㈢綜上所述,原裁定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實與無期徒刑
無異,顯非公平,有違責任遞減原則及比例原則,懇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規定可供參考。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欺、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原裁定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分別附於執行卷、本院卷可稽,嗣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八年四月以上,最長期三十年(各刑合併有期徒刑計六十一年十一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定應執行刑不得逾三十年)以下之範圍內,亦在原判決及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併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一月(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所示11罪、編號12至19所示8罪各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一月、十五年之合計刑度)之範圍內,固非無見。
㈡惟按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
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犯罪類型相同,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外,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觀諸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8至11所示4罪,為施用毒品罪,犯罪本質係戕害自己身體,與他人之法益無涉,且施用毒品本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復均集中於107年7月30日及同年11月21日發生,可徵抗告人有濫用毒品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其中編號4至7、12至16所示9罪,分為販賣及轉讓毒品罪,犯罪期間均在107年3月9日至同年11月21日之期間內;其餘編號1至3、17至19所示6罪,則分別為竊盜罪及加重強盜罪,罪質均屬財產犯罪,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具有同質性,對法益侵害雖有一定的加重效應,然犯罪所得非多,尚難認為惡性重大。本件犯罪型態雖有不同,然抗告人所犯財產犯罪與上開施用、轉讓毒品犯罪期間多有重疊,又所侵犯者均非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等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所反映之人格特性非屬惡性重大之人,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是本件19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依前揭說明,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始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
㈢本院審酌抗告人於短期間內為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竊
盜犯行、編號4至16所示販賣、施用毒品等犯行,及編號17至19所示加重強盜犯行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抗告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並參酌法院實務上對於類似案件定應執行刑時所諭知之刑度,認原審裁定就抗告人所犯上揭1至19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就最重得定執行刑僅減少有期徒刑一年一月,非無過重情形,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尚欠妥適,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又原審法院既已就其附表所示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
本件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則檢察官所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並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關於「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3號」,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附件┌────────┬─────────┬─────────┬─────────┐│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8日│107年7月13日│107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3號│字第83號│字第8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44│108年度投簡字第44│108年度投簡字第4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44│108年度投簡字第44│108年度投簡字第44││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是否易刑處分│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0號││├─────────────────────────────┤││編號1至11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9日│107年3月27日│107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974號、107年│字第21974號、107年│字第2197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511號│度毒偵字第3511號│度毒偵字第351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91│107年度訴字第2491│107年度訴字第249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1日│108年8月1日│108年8月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91│107年度訴字第2491│107年度訴字第2491││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7日│├─┴──────┼─────────┼─────────┼─────────┤│是否易刑處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88號││├─────────────────────────────┤││編號1至11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2日│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974號、107年│字第21974號、107年│字第2197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511號│度毒偵字第3511號│度毒偵字第351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91│107年度訴字第2491│107年度訴字第249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1日│108年8月1日│108年8月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91│107年度訴字第2491│107年度訴字第2491││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7日│├─┴──────┼─────────┼─────────┼─────────┤│是否易刑處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88號││├─────────────────────────────┤││編號1至11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232號│偵字第2232號│字第12203、12938號│││││、108年度偵字第160│││││、3642、5575、557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2號│108年度訴字第572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6日│108年8月6日│108年12月31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2號│108年度訴字第572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6日│108年8月6日│109年2月20日│├─┴──────┼─────────┼─────────┼─────────┤│是否易刑處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19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4號││├───────────────────┼─────────┤││編號1至11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83│編號12至19經彰化地│││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19日│107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03、12938號│字第12203、12938號│字第12203、12938號│││、108年度偵字第160│、108年度偵字第160│、108年度偵字第160│││、3642、5575、5576│、3642、5575、5576│、3642、5575、5576│││號│號│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是否易刑處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4號││├─────────────────────────────┤││編號12至19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19日│107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03、12938號│字第12203、12938號│字第12203、12938號│││、108年度偵字第160│、108年度偵字第160│、108年度偵字第160│││、3642、5575、5576│、3642、5575、5576│、3642、5575、5576│││號│號│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是否易刑處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4號││├─────────────────────────────┤││編號12至19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編號│19│││├────────┼─────────┼─────────┼─────────┤│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03、12938號│││││、108年度偵字第160│││││、3642、5575、557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0日│││├─┴──────┼─────────┼─────────┼─────────┤│是否易刑處分│不得易科罰金│││├────────┼─────────┼─────────┼─────────┤│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4號││││├─────────┼─────────┼─────────┤││編號12至19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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