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5號抗告人 林汝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汝鍚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所為110年度聲字第115號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楊珮瑛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