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