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零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累犯,處罰金新台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未稅洋菸「七星牌」柒拾伍包、「大衛杜夫」捌拾壹包及「峰」貳拾伍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犯贓物罪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