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