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24號
原告 王子俊
被告 夏至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24號
原告 王子俊
被告 夏至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