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01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公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暨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關於違約金部分,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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