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0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舅 賴萬順 被告 劉晉安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劉晉安准予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被告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 伍萬 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得為輔佐之人,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係指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始得為之。查本件聲請人賴萬順係被告劉晉安之舅舅,為被告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業經聲請人提供戶口名簿影本、被告之母 賴雪霞 之身分證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戶籍資料查證屬實,本件聲請經核符合前揭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劉晉安前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75號強盜案)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劉晉安之舅舅賴萬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考量案件之審理期日已進終結,被告經一段時日羈押後應知所警惕,但被告仍有逃亡之可能,准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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