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22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阿梅 債務人 張加明 債務人 張耀郎 債務人 張佳惠 債務人 張佩真 債務人 張佩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樹城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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