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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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5千元,由本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士簡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其住居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