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37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士簡字第48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提起公訴有同一效力)。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