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41號
原告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心怡 即 鄭名賢 之繼承人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41號
原告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心怡 即 鄭名賢 之繼承人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