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5號原告 江志成 被告 鄭清添 訴訟代理人 王一澊 律師
陳鄭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21號),原告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21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原告於移送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固應免納裁判費25,750元,惟原告嗣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具狀擴張請求為500萬,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就其於移送後所為前揭擴張請求,仍應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50,500元,扣除免繳納25,750元,尚不足24,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