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京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
5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