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雖涉犯詐欺案件,但其自警詢時起即對所涉犯行坦承不諱,且經本院審理時,其對於犯罪過程亦毫無保留,可謂犯後態度良好,其已深感後悔,對於被害者亦感愧疚,惟其從小身於貧困單親家庭,今遭羈押,實有失為人子之孝德,另其母身虛體弱,家中面臨經濟危機,若能早日具保,其尚能重返社會職場,照顧母親盡其孝道,使家庭不致陷於經濟危機,請求基於人道考量,准其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76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所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98年6月25日起羈押在案。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參與被訴之詐欺取財犯行,並擔任載送集團成員四處行騙之司機角色,經核該案卷證,已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尚無足使本案羈押原因消滅,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官丁智慧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