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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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劉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12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2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4年8月1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102-ND-0023436-9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3437-0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3438-2
1
1000
004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37584-2
1
1000
005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37585-4
1
1000
006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37586-6
1
1000
007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37587-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