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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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劉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12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2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4年8月1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3436-9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3437-0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3438-2

1

1000

004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37584-2

1

1000

005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37585-4

1

1000

006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37586-6

1

1000

007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37587-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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