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 詹貴美 被告 周政晢
郭松烈 顧景忠 翁聰火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鄧文聰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0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