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51號原告乙○○被告 吉恩立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二項有關刊登道歉啟示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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