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進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進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進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有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為佐(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之罪均得易科罰金,編號7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5年12月7日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受刑人本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末因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既與編號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即均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且所定應執行刑亦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受刑人王進德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3日│104年11月17日│105年1月9或10日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5327號│第28號│第157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2號│105年度簡字第900號│105年度簡字第21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9日│105年6月8日│105年6月1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2號│105年度簡字第900號│105年度簡字第900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26日│105年7月4日│105年7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3日│105年2月3日│104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103號│第1653號│870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32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1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30日│105年8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32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1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4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18日│105年6月30日│105年9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703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4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