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6號聲請人 蔡宜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 賴彥丞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蔡」。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賴彥丞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為聲請人與賴宜
松之子。 賴宜松 於98年2月8日死亡,而賴彥丞與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父、兄同住,由聲請人扶養,亦有意願改姓,為考量其利益,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
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賴彥丞到庭陳述屬實,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賴彥丞已與賴宜松之家人脫離生活聯繫,僅偶爾前往探視,而與聲請人之家庭關係較為密切等情,基於促進家庭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賴彥丞變更姓氏與聲請人同姓,對其較為有利。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