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7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黄東慶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