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原告 洪婉菱 被告 蕭雅紋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3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