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吳道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吳詠蘭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詠蘭(女,民國○○年○月○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街000號)於民國五十年四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吳詠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修正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是失蹤人吳詠蘭(下稱其名)之弟,吳詠蘭自40年4月10日隨訴外人即兄長 吳道輝 離開臺灣到香港後即不知所蹤,迄今已逾70年,伊未曾聽聞其他手足提及吳詠蘭,爰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請准宣告吳詠蘭死亡等語。
三、經查:㈠新竹○○○○○○○○函覆稱: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於54年間
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時編定總號,於59年針對有戶籍而未領國民身分證者,逐一配賦註記,而吳詠蘭戶籍個人事由欄記載:「隨兄吳道輝40年4月10日遷出香港未報由戶長代報遷出」,因其59年以前戶籍已遷出國外,致未配賦統一編號等語,有該戶政事務所110年1月22日竹市北戶字第1100000367號函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吳詠蘭已於40年4月10日出境,而未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堪以認定。又無吳詠蘭入出境資料一情,有內政部移民署110年3月9日移署資字第1100026906號函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是吳詠蘭自40年4月1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臺灣,其至遲自斯時起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則聲請人主張吳詠蘭已失蹤70年等語,應非虛妄。
㈡本院裁定准對吳詠蘭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
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吳詠蘭陳報其生存,或知吳詠蘭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吳詠蘭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依前開規定,相對人自40年4月10日出境時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50年4月10日止,失蹤滿10年,自應推定吳詠蘭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吳詠蘭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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