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甲○○│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2月24日│130,887元│RI0000000│││││行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