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李文生 被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文志
黃文釧陳阿色 上列當事人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裁定提出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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