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珂珍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聲請人陳稱現由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至立威消防工程行任職,每日薪資新臺幣(下同)1,300元,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資料。
二、請提出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932元、健康保險費749元之繳納憑證。
三、請說明每月膳食費高達1萬2,000元之必要性。
四、聲請人提列扶養母親每月支出5,000元,請說明母親受扶養之必要性為何(即母親有無所得或資產)、得扶養母親之人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母親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