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手提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694號被告林哲豪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手提包1個,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手提包1個,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品,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而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100年度偵字第46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前述緩起訴處分書正本等屬實。綜上所述,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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