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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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52號原告 黄惠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 吳敬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曉榕
吳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家事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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