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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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33號原告乙○○
號甲○○兼上二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上三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期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書已於民國95年8月14日送達,此有通知書、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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