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51,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