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隆有線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6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