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二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介質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江素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五0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全梅字第二九四九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玉山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票號BCNO,0000000),准以同面額之玉山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新台幣壹佰萬元之現金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全梅字第二九四九號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一百萬元之玉山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第一五0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定期存單到期,亟須領回辦理領回手續,為此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右揭卷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