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龍讚 裝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劉宜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5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3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