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87號聲請人 陳麗惠 相對人 余世河 相對人 陳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迭經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87號(經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94號移送)、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61號判決確定在案。
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依第一審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3/10即6,240元(計算式:20800×3/1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24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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