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1號抗告人 林燦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金花 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邱仲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