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2號聲請人 呂一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十月七日。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台公司)之清算人,中台公司所有坐落彰化縣○○鎮鎮○段○○○○號土地遭江 許碧霞陳如湖 占用,於出賣上開土地時,承買人要求排除上開土地之侵害,聲請人已向本院起訴請求 江許碧霞 及陳如湖返還土地,故中台公司恐無法於聲請人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00年10月8日就任中台公司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其上開聲請事由並有民事起訴狀、本院函、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件為證,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原應於101年4月
7日前清算完結,然聲請人因上開事由,未於該日完結清算程序,其聲請展期清算,核與首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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