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1號
101年度易字第12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祿陞選任辯護人林家進律師被告黃文彬選任辯護人 張昱裕 律師被告 張正睿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選任辯護人 林基豐 律師被告 張景琪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 律師被告 賴茂貴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選任辯護人 米承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