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08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國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票據種類、票面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