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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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24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蔡坤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志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正確發票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